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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创业基本待遇三年不变
2017-07-06 13:17  浏览:550
   今后,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拥有创业项目或者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业,3年时间内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和社保待遇。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而且即便创业不成功,还可以重返原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此举将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实现“出得去、回得来、用得活、管得好”,助力北京全国科创中心建设,着力打造北京发展新高地。
  据介绍,此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即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破除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启动专业技术人才“共享”新机制。
  具体来说,兼职、在职创办企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业余时间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兼职,或是在职创办企业。
  在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让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与技术合作、成果推广转化,与企业进行产业化合作等工作。
  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按照创新创业要求和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的需求,与企业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及转化平台和机制,选派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离岗创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技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是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3年,因特殊需要延长到5年。
  “出台此项政策,是落实市党代会精神,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最终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重要提示
  离岗创业前得单位“点头儿”
  打定了主意,但“说走,还不能马上就走”。
  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还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统筹安排,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离岗创新创业。
  政策解读
  ■哪些人能走出去
  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离岗后待遇怎么算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原单位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等相关待遇。
  创业人员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人才怎么双向流动
  此次政策,既鼓励人才“走出去”,同时也支持“引进来”,建立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
  比如,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对此类岗位聘用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渠道。
  ■创业失败了怎么办
  即使创业失败,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必担心。
  此次政策建立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离岗创业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彻底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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