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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治污措施具体奖惩分明
2014-01-10 11:19  浏览:416
 为改善空气质量,1996年时,韩国曾制定环境保护十年规划,确定了可吸入颗粒物水平要低于以环境优美著称的韩国南端海岛济州的目标。

首先,韩国政府将发电所、工厂及公寓等使用的邦克油从高硫油转换为低硫油,并将该政策从工业地区逐渐扩大至大城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积极限制燃料使用。1985年起,韩国又将首都圈及大城市地区指定为禁止使用固体燃料地区。1988年,引进并实行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义务使用制度。

第二,韩国政府将导致大城市煤烟的元凶——柴油使用车辆(大型公交车)更换为天然气公交车。首尔市2002年起开始将柴油公交车及清扫车替换为CNG车辆,截至2013年10月末,已替换10366辆,这个数字已完成2014年目标的约94%。

特别是2002年世界杯的举办,加速了天然气公交车的普及,杜绝了煤烟产生,改善了城市大气质量。

第三,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首尔、京畿、仁川等首都圈地区于2003年制定《首都圈大气环境改善特别法》,2004年制定并实行《首都圈大气环境改善基本计划》。根据该法规定,氮氧化合物、硫酸化物年排放量4吨以上的营业机构需以5年为单位按年度分得排放许可总量配额,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排放(现在首都圈地区约有300家大型营业机构实行总量管理制度)。

另外,总量对象营业机构设立时需获得设立许可,并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如有违反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约115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超出排放许可总量,虽可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不足的排放权,但如未能在市场上购买到排放权,需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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