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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民航局先后发布新冠疫情管理公告
2022-12-29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305
12月28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且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入境人员全员核酸检测,所有入境人员均需向海关申报入境前48小时内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海关对健康申报正常且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入境人员,放行进入社会面;对健康申报异常或出现发热等症状的入境人员,根据排查情况实施分类处置。

二、相关省(自治区)按程序分类推动边境口岸有序稳妥恢复开通货、客运。

三、自2023年1月8日起,取消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非冷链物品口岸环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核酸监测检测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2月28日 


同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发布的《关于中外人员往来暂行措施的通知》,现制定恢复国际客运航班工作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高效统筹运行安全,疫情防控和行业恢复发展,按照安全第一、市场主导、保障先行的原则,稳妥推进国际客运航班恢复运营,满足国际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需要。

二、具体措施

1. 不再对国际客运航班实施“五个一”和“一国一策”等调控措施,中外航空公司按照双边运输协定安排运营定期客运航班。

2. 逐步恢复受理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包机申请,2023年夏秋航季完全恢复至疫情前流程及要求;按照疫情前流程恢复受理入境公务机申请。

3. 优化各口岸机场入境航班保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取消“四指定、四固定、两集中”等防控要求,充分释放保障资源,提升接收国际航班的保障能力。口岸机场因人员、设施设备等保障资源不足,短时间内难以保障航空公司的增班需求时,应及时进行公告,明确恢复时间,并对外做好解释工作。民航局引导中外航空公司提前与相关口岸机场加强沟通,合理安排运力。

4. 不再定义入境高风险航班,取消入境航班75%客座率限制。

5. 取消入境航班涉及机场相关入境保障人员、国内和国际机组闭环管理、入境核酸检测和入境隔离等措施,要求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要求空勤人员佩戴口罩和手部消毒,做好客舱盥洗室消毒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监督旅客佩戴口罩。

6. 加强对中外航空公司国际客运航线航班运营的安全监管,筑牢安全底线。

7. 加强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安排

民航局牵头推动国际客运航班恢复工作,负责细化和公布具体措施安排,做好与外国民航主管部门情况沟通,统筹协调行业各单位做好运行安全、疫情防控和生产组织,并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加强协同联动,确保国际客运航班安全平稳恢复。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2年12月28日